【摘要】人工智能立法应以立法范式转型引领科技立法进入新时代。这一转型是对近代以来科技立法形成的"技术—经济"范式的重大超越。既有科技立法范式,简单强调经济主义的单一维度,虽然两三百年以来成功地刺激了科技应用和经济增长,但是现在明显具有很大的不适应性。一方面,这种过度经济主义模式本身导致了对科技社会性的忽视,引发越来越严重的科技与社会风险;另一方面,正在兴起的人工智能科技具有前所未有的强社会面相,它的巨大颠覆潜力和认知能力等特性,使得其应用面临着复杂而迫切的社会规范要求,特别是引发了对人的价值性的关切,因此应该向"技术—社会+经济"新范式转变,以经济性、社会性的双重架构以及相应的四项原则等,来推进对人工智能的合理规范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果菜》 2015-07-08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3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29
《当代体育科技》 2015-07-07
Copyright © 2013-2016 ZJHJ Corporation,All Rights Reserved
发表评论
登录后发表评论 (已发布 0条)点亮你的头像 秀出你的观点